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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云海沉浮
发表时间:2006/7/7 16:31:00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正当、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法》对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规定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考虑到单位有大小,业务有繁简,如果“一刀切”,要求每个单位都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势必脱离实际,而且,是否设置机构,设置哪些机构,应当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不宜由法律来强制规定。因此,《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但是,无论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因为没有会计机构而对会计工作放任不管,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从有准备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有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可以将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进行代理记帐。

  关于会计机构的称谓,各单位叫法不一,有的称“财务部(处、科、股)”、“会计部”、“计财部”、“财会部”等等。考虑到这些现实情况,《会计法》没有对会计机构的名称作统一规定,而是统称为“会计机构”。另外,《会计法》在文字上表述为“设置会计机构”,而没有使用“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字样,迟钝免这措词造成将财务与会计等机构分别设置的误解,从而给基层单位的会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事实上,许多单位的财务工作与会计工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由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所决定的。“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先例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法》没有对如何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作出具体的规定,主要考虑在现实中,凡是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都配备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但是,对于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会计主管人员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

  关于会计人员配备数量、岗位设置等问题材,《会计法》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考虑一个单位究竟需要配备多少会计人员,设置多少会计岗位,取决于单位的组织结构形式和业务工作量、经营规模等因素,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要求,法律不可能设定出适应所有单位应当配备多少会计人员、设置哪些会计岗位的标准。对此,可以通过有关规章予以明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如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岗位可以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这种设置方法,基本上包括了会计业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为各单位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提供了参考方案。

 

  (三)可以实行代理记帐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中介机构,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性的服务机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民营经济、个体经济得到大力发展。这些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校小,人员不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受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针对这一情况,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将代理记帐问题纳入了《会计法》从而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代理记帐业务及从事这项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应有地位,对规范和保证代理记帐业务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了贯彻《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于1994623日发布了《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对代理记帐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代理记帐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代理记帐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帐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1、代理记帐机构具备条件

  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是条件: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亦称会计证,下同)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帐机构要有健全的氏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经过且级心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2、代理记帐机构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帐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相关经济业务。

 

  3、代理记帐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代理记帐机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委托人、代理记帐机构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承担责任;明确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双方终止合同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帐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则

  根据规定,从事代理记帐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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