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立信会计学校交流论坛 ( http://www.ralxcx.com/bbsDefault.asp ) -- 知识共享区 ( http://www.ralxcx.com/bbsShowForum.asp?ForumID=4 ) --- 会计知识讲座-总会计师制度 ( http://www.ralxcx.com/bbsShowPost.asp?ThreadID=17 ) 作者:云海沉浮 (一)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目的是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专设一章规定总会计师制度问题,并把设置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贯彻实施《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规定,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除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修订后的《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有了新的界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与原《会计法》以及《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变化,在发挥国有经济活力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下,通过改组、改制和改造,有的成了国有独资公司,有的成了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目趋完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影响力日益增强。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有效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必须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主要负责人员的监管。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国有企业看,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个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并吸收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济,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改为“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将设置范围界定在“国有的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同时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为适时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提供法律依据。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并没有限制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会计师。 (三)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 1、总会计师的地位 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有利于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的应有作用。《总会计师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不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2、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六是身体健康、用任本职工作。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1、总会计师的职责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有: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总会计师的权限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有以下权限: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对本单位会计机械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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