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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云海沉浮
发表时间:2006/7/7 16:25:25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一)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占,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

  对于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了原则性规定,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印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互相衔接等。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与预算。

  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帐实是否相符。不符时,应查时帐实不符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后者是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二)内部牵制年度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帐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帐人员记帐,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办理付款和记帐。同样,单位购入材料物资,应由采购人员办理采购、报帐手续,仓库人员验收入库,记帐人员登记入帐。发出材料时,应经使用单位领导批准,经办人员领用,仓库人员发料,记帐人员记帐。还有,如单位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售货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帐人员记帐,等等。上述业务,均不得一人兼办。实行内部牵制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防止会计事务处理中发生的失误和差错以及营么舞弊等行为。一些单位认为实行内部牵制制度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对内部牵制制度规定的必要程序任意简化;还有的单位因会计人员和业务少,认为不具备实行钱帐分管的条件。由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作用认识不中和行动上的不重视,造成一些单位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不健全,会计秩序混乱,影响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会计法》在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突出强调“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帐规则,每发性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收、费用或债权债务等帐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者要登记收入、费用或者债权全债务等有关帐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帐,失去监控,给贪污舞弊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经验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当然,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帐,只要所记的帐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帐目,是可以承担一部分记帐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帐,这是可以的。

 

  四、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沿革

  会计做作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证”或“通行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会计证)上岗,这是人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如今,这项创新已被全社会和广大会计人员所熟知和接受。这一制度最早是由河北省财政部门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1984年,河北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批准,首次在全省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所有制单位的会计人员中试行会计证制度。会计证的功能主要是:把会计证作为鉴定会计人员业务技术的证明,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条件经考核或考试后取证;取得会计证才能从事会计工作;在会计证中记载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作为考核会计人员业绩的依据。河北省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的试点,经过几年的实践,对促进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和依法做好本职工作等,都有取得了较好效果。其他一些地区也相继进行了会计证管理制度的试点。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于19903月制度发布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会计证管理制度。1996年,财政部对《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作了修改,形成了《会计证管理办法》,会计证管理制度在全国广泛推广。

  修订后的《会计法》吸收和借鉴了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做法和经验,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来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来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是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会计做作业资格问题材作出的规定,是修订后的《会计法》啬的重要内容,也是首次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了贯彻《会计法》关于实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规定,财政部按照法律授权,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性质

  会计做作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这是进入会计岗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凭证。会计做作业资格证书将记载本人的各种信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制,主要实行属地原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于个别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授权,负责所辖部门或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包括发证、年检、继续教育等。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也就是从事会计工作应具的资格。《会计法》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制造,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对于邓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作了规定。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即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基本条件是每一位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

  (2)具备规定学历的,可直接获取会计从业资格。具备中专及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同时符合基本条件遥,可直接申请获得会计从业资格。

  (3)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对于不具备中专及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的科目主要包括: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对于符合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会计从业次格管理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会计做从业人员人各种资料和信息。

 

  4、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管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树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注册登记制度,即指取得会计从来资格的人员,被子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从来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等调转手续,同时应在办理调转手续后的三十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来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接受所在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理。

  年检制度即年度检查验证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时间、年检范围和年检内容,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结合

  财政部于19981月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必要时的继续教育,包括培训和自学。同时规定,对于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将给予警告、吊销证书等处分,以此保证会计人员自觉执行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经济体制和深化会计改革的需要。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每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6、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

  《会计法》为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必须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管,监管工作由会计从来资格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的形式,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政府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欺骗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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