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立信会计学校交流论坛 ( http://www.ralxcx.com/bbsDefault.asp ) -- 知识共享区 ( http://www.ralxcx.com/bbsShowForum.asp?ForumID=4 ) --- 会计知识讲座-会计责任 ( http://www.ralxcx.com/bbsShowPost.asp?ThreadID=15 ) 作者:云海沉浮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在《会计法》中,对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作了许多的规定,如《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以说,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好坏,会计住处真实与否、完整与否与单位领导人的关系极国密切。前面所讲的7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资料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均涉及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此外,为了有效地保护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衽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会计法》在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贪污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后,为了与刑事责任相衔接,避免那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又规定了这种行为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适用必须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这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就不能对其再追究行政责任。这是适用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前提。处罚规定如下: 1、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刑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发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衽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有以下几点:(1)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2)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犯罪对象的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这是所说的会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其他机构中,或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总会计师。(3)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告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打击报告主要是指对依法发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通过降级、调动工作、撤换职务、进行处罚、开除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多资助或者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手段恶劣,或者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打击报复影响恶劣。 2、单位负责人对贪污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据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子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和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对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也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一)有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的规定及法律责任 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的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基业务活动和财务善,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发问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发问进行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趣,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尾陈壕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讪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向金融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征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藏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具体执行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范,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某一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如某一个处罚机关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依法对有会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被处罚的单位或人员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是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是起继续计算。 所谓个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人或组织的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关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谇。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千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千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当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诉讼 1、管辖、起诉和受理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其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抻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制度判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上诉 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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